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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新闻 => 解聘物业不光是人多说了算 业主应懂得管理小区
发布日期:[2007/12/27]    共阅[4560]次
    还要看业主专有建筑面积能否占园区面积的二分之一

  新闻背景:近日,国务院对2003年9月1日实施的《物业管理条例》进行了四处大的修改,并将于10月1日起生效。

  昨日,本报记者独家连线了沈阳市房产局相关人士。根据沈阳市的实际情况,该人士对其中两处修改进行了重点解读。

  晨报讯(记者 林浩)业主炒物业,不仅看投票数,还要看作决定的业主的专有建筑面积。

  随着国家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的相关变化,《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》也面临着修改。

  业主投票权数有变化

  ■条例变化 

  《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》: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,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,每套住宅为一票。

  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,按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,不超过100平方米有单独房屋所有权证的为一票;超过100平方米的,每超过100平方米计一票。

  解读:沈阳市房产局相关人士表示,在《物权法》实施后,按照住宅套数定业主投票权数的方法显得不民主,比如一个投机炒房者的“无人房产”怎么计票,小产权者能否与大产权者行使同样的权利。

  该人士表示,房子大小不一样的两个业主,究竟能不能行使一样的权利以及怎样行使权利,是《物权法》出台后叫人首先提出的疑问。

  “但这个疑问,也正是沈阳面临的主要问题。”该人士表示,《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》是参考条例制定的,在投票权数计算方法发生变化的前提下,沈阳的规定肯定会面临修改,“但目前还不知道何时修改”。

炒物业还跟房子大小有关

  ■条例变化

《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》:业主大会……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/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。

 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,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/2以上通过。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、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,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/3以上通过。

  解读:“此处修改,正体现了条例修改的真正原因和目的。”该人士表示,修改处提到了一个概念,就是“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”,这个概念恰恰是《物权法》要保护的对象,说白了,以后园区业主再作决定,除了看投票人数是否过了规定的量,还要看“物权”是否也过了合法量。

  该人士表示,这个条款的内涵是,业主大会作决定,不仅要达到人数比例,还要满足私有面积过半的要求,如果出现这种情况:园区1/2以上业主同意解聘物业公司,但这些业主持有的私有面积(如房屋面积)不足小区建筑面积的1/2,则这个决议不能生效。

  记者问:“该条款会不会造成业主的反感,比如有业主会觉得这是在保护有钱买大房子的人的利益?”

  面对记者的疑问,该人士表示,从物权法的角度理解起来不难,比如改造园区花园,60平方米房子的房主和100平方米房子的房主,其承担的费用就不一样。既然责任不同,那么作决定的权利也不应该一样,这样做能更民主、更公平地分摊公共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费用,也能更公平地分摊权利。

  “但基层实施起来,二分之一的比例可能会面临修改。”该人士表示,如果同意和不同意解聘物业的业主数量正好各占一半,这个时候就不好解决问题,基层在操作时可能会对这个比例进行修改。

晨报讯(记者 林浩)业主是“管理”,物业公司是“服务”。

  “这说明,国家也在提醒业主,你们才是小区的主人。”沈阳市房产局相关人士表示,条例此处修改的本质是明确了物业公司的服务性质、业主的主人资格。也就是说,园区内物业公司“独大”的现状至此应该发生颠覆性的改变。

  “改变此现状只能依靠业主对物业知识的掌握。”该人士表示,业主在物业公司面前主要存在“知识不对等”的问题,由此导致业主吃亏上当的案例发生,业主要做好主人,一定要明白怎样管理小区,怎样合法维权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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